榆林学院党发〔2016〕9号
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榆林学院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榆林学院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经2016年4月20日第6次党委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按要求贯彻执行。
附:《榆林学院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
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
2016年4月26日
榆林学院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退休工作,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退休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退休年龄和条件
教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二条及《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第一条及《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其中
(一)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期办理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
3.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二)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按期办理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本人申请,上级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休。
(四)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本人申请,上级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休。
第二条 退休办理程序
按照《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第一条 “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规定执行。
(一)学校实行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退休手续的政策。退休手续每月办理一次。
(二)教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由人事处将退休通知书下发到所在单位,退休教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移交手续后(退休教职工在一个月内必须交回办公用房),退休教职工持所在单位向人事处出具的介绍信,同时携带本人1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独生子女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到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学校正式发文退休。
(三)教职工退休后,相关手续转入离退休人员工作部。
(四)教职工退休后,可携带身份证复印件、自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委托学校财务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手续。
第三条 退休待遇
(一)教职工退休后,其退休待遇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46号)、《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68号)等执行。
(二)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全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补助金106元。
(三)按照《关于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75周岁以上退休职工发给护理费的通知》(陕人险发〔1995〕219号)精神,事业单位中年满75周岁的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发放护理费67元。
第四条 榆林学院发〔2005〕11号《榆林学院教职工退(离)休工作暂行规定》停止执行。以后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为准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榆林学院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申请表
榆林学院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
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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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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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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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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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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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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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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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称 及任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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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及任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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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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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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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第一条、第二条“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规定。 请符合条件的女教职工填写本人意见。 |
本人意见 |
本人自愿年满 周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本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
所在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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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年 月 日 |
人事处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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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年 月 日 |
学校
意见 |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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