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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转发“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6-1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

《陕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教外办[2011]1

各有关高校: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全文公开)

陕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工作在全省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吸引留学人员来陕创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我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是指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立项并予以经费资助,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在我省创业、进行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陕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陕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采用项目责任书进行管理,明确职责,规范权限,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陕西省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省外专局)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省外专局根据国家和全省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计划,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具体要求和其它有关事项,组织开展年度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外留学或作访问学者一年以上,学有所成;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岁。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一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条 申报项目分重点、优秀、启动三类:

(一)留学回国人员从事国家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技术创新等项目的,可列为重点项目;

(二)留学回国人员主持省部重点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或具有重大理论创新项目的,可列为优秀项目;

(三)新近回国或即将回国的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研究的项目,可列为启动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须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按时将申报材料送至省外专局。

第三章 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的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三条 省外专局收到申请材料后,须对申请人资格、项目类别等内容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 初审通过的申请项目,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省外专局建立陕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评审专家应包括同行业的技术专家和项目管理专家,项目属于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的还应包括企业管理专家和财务方面专家。

第十六条 所选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掌握我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工作的基本情况和评审办法;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职务,熟悉项目所涉及学科领域的情况,具有较高的学术声望;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第十七条 评审分会评和函评两种,参加会评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到会向评审专家介绍项目情况,评审专家听取介绍后现场量化打分;参加函评的由申请人提供隐去个人和工作单位信息的项目介绍材料,省外专局选取评审专家并将项目介绍材料寄给专家,待专家评审完毕后收集评审结果。专家评审意见作为立项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

(一)项目的科学价值、技术先进性、创新程度;

(二)项目的产业化或应用前景;

(三)项目的现有研究基础;

(四)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或发展方向。

第十九条 评审完毕后,评审结果经省外专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并提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

第二十条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下发立项通知,并与项目单位、项目申请人签订项目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为重点的项目,予以10万元以上的经费资助;对确定为优秀的项目,予以6万元左右的经费资助;对确定为启动的项目,予以3万元左右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责任书应明确以下内容:项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经费安排、项目实施进度、成果归属等。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责任书签订以后,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省外专局应按各自的责任和分工,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外专局在项目实施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责任书要求及时下拨资助经费;

(二)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四)对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责任书约定配套经费;

(二)协助项目实施,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责任书规定的任务;

(三)协助省外专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申请验收,申报科技成果。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责任书要求全面完成任务;

(二)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三)接受省外专局、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项目完成后及时申请验收,申报科技成果。

第二十七条 省外专局要经常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责任书的内容一般不作变更,如确需变更,项目单位应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省外专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应承担违反项目责任书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如因项目负责人工作变动或不可抗拒因素,项目责任书需要终止或撤销时,项目单位要及时向省外专局提出书面报告,省外专局根据情况提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出项目责任书终止或撤销的决定,并书面告知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条 决定变更、终止或撤销项目责任书的,项目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仪器设备、已取得的成果进行总结,由省外专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省外专局提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终止或撤销项目责任书:

(一)同类项目已有他人率先完成、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成果的;

(二)实践证明所选研究路线不可行、无研究价值的;

(三)由于组织管理不力,导致项目无法实施、不能按期完成的;

(四)项目负责人或科研团队有重大变化的;

(五)项目单位配套经费不到位,或其他保障条件不能落实的;

(六)违规使用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必须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对截留、挪用、挤占或弄虚作假套取项目经费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国家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必须向省外专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通信评议验收。会议验收是指由验收组采取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审查演示或查看现场、质询、审计经费使用情况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通信评议验收是指采取函审的方式,由验收组负责,综合各验收成员的意见,汇总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六条 省外专局负责项目验收工作,部分项目可由省外专局委托项目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 重点项目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其他项目一般采取通信评议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责任书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经济与社会效益、成果应用效果及推广前景、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组,验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科研管理或经济管理专家、审计人员等组成,技术专家从陕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取,对专家的要求同第十六条。

第四十条 验收组对被验收项目负有保密责任,对项目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单位对项目有保密要求的,应提前告知省外专局,必要时,可与验收组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内容和期限。

第四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需要复审和验收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验收项目已完成立项责任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规范、合理的,为验收合格。

第四十三条 验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复审:

(一)项目责任书规定的任务完成不足90%的;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不详细,难以判断的;

(三)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验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项目责任书规定的任务完成不足80%的;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未经批准超过项目执行时间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的;

(四)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四十五条 需要复审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验收组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在三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由省外专局提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做出处理。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形成的有关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他成果的归属和使用权由项目责任书具体约定。

第四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权组织保护、开发和应用。

第四十八条 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获得专利的,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将各种证明材料复印件送省外专局留存。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项目管理者、评审、验收专家等对涉及自身利益或其它可能影响择优资助工作公平性的事项应当主动回避。

第五十条 建立专家工作评估制度,对专家在评审、验收过程中的工作进行评估,作为下一次遴选专家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建立项目单位工作评估制度,对在项目实施中认真负责,发挥作用好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数量可以增加,对在项目实施中的不履行职责,出现问题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项目数量可酌减。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外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启用;《陕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陕外专发〔200411号)同时废止。